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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加注盲文?国家药监局答复

时间:09-08 来源:最新资讯 访问次数:174

药品说明书加注盲文?国家药监局答复

针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加快建设视障人士安全用药无障碍环境的建议》,国家药监局官网日前公开相关答复。其中,针对代表所提“进一步完善药品标签、说明书管理”方面建议,国家药监局在答复中指出,在药品说明书加注盲文是建设视障人士安全用药无障碍环境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有关规定,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细化具体管理措施和要求,为保障视障人士用药安全营造无障碍环境。据介绍,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等内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药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这一规定对加强药品标签、说明书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药监局表示,为优化药品说明书管理,满足不同患者使用需求,解决药品说明书“看不清”等问题,国家药监局正在积极开展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改革试点,拟在试点地区对试点范围内药品推行药品说明书(简化版),要求清晰易辨,方便老年患者用药。6月28日,国家药监局已就《药品说明书适老化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鼓励持有人提供药品说明书(完整版)和药品说明书(简化版)的语音播报、盲文服务,满足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安全用药需求;要求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等单位充分考虑不同患者人群的用药特点,加强用药指导和服务,要求执业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进一步加强对残障人士、老年患者等特殊群体的合理、安全用药指导,应当告知药品说明书中的重要信息,保障用药安全和准确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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